案情简介:委托人2013年9月入职某单位,期间一直从事某管理工作岗位,但入职所在单位一直未与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委托人常年存在加班的情形,节假日也并不放假。2018年年底委托人离职。
办案经过:通过收集证据,帮助委托人计算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用。
案件结果:一、单位支付工资差额。
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支付加班费用和法定假节日工资。
律师说法:劳动者入职时应当积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保障自身权益,并且要配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这些都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重视这些法律问题,否则会给单位带来更大的损失。在这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故适用了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