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寅井律师亲办案例
帮助委托人取得肇事方的损害赔偿
来源:马寅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1
浏览量:174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4日7时40分左右,周XX驾驶无号牌电动轿车沿昌邑市XX镇西外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西外环路与赶石路交叉口时,与郭XX驾驶的沿赶石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本人所有的鲁BXXXN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赵XX的车辆损坏。郭XX当时驾驶的是赵XX的车,事后经XX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XX承担主要责任,赵XX方承担次要责任,多次联系周XX,不予回应。

赵XX方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而周XX,即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因为是电动轿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更没有商业险。

【办案经过】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汇合其他律师的意见,召开案件讨论会,就本案的焦点进行讨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认为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一方,周XX一方应承担70%赔偿责任,因为周XX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周XX要赔偿赵XX的损失。而因为赵XX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则仅需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即可。

【办案体会及总结】

因为交通事故是较为常见的案件,虽然难度不大,但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需要我们小心计算,不可忽视对方因为没有投保交强险,就遗漏赔偿公式,应当为(维修费用-2000元)*(责任大小比例)+2000元=被告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数额。这样初步估算下来再结合委托人实际损失,可以计算出来的就是应当诉讼要求的数额。

接受当事人委托时,且不可因为案件本身的难易程度而选择不同的态度,每一个案件并没有难易程度的划分,都是值得每一位代理人尽心负责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让当事人满意,努力实现诉辩双方的和解共赢,诉讼不是解决方法的唯一目的,代理人可以选择更有利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途径,避免让当事人承担诉累的麻烦。这些看似简单的“小事”,都需要我们多多注意,且不可因为简单就随意处理,实现我们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才是我们应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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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井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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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三楼业务一部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寅井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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