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寅井律师亲办案例
诉讼离婚中,帮助委托人取得一半房产权益加孩子抚养权!
来源:马寅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1
浏览量:407

【基本案情】

委托人马XX是原告,被告张X,案由离婚纠纷。2011年底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5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张XX”。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要感情,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无所事事,没有工作,不尽为夫为父的职责,极少过问孩子的生活及成长。现原告已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被告于2018年5月11日收到,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并未和好,双方仍系分居状态,被告对于原告跟女儿不管不问,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办案经过】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汇合其他律师的意见,召开案件讨论会,就本案的焦点进行讨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原被告离婚会被判决,但原告要求房屋产权归属原告可能性不大,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此种情况会获得补偿而非取得所有权。

【办案体会及总结】

处理案件首先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针对离婚诉讼,熟悉相关联的法条司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本案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接受当事人委托时,且不可因为案件本身的难易程度而选择不同的态度,每一个案件并没有难易程度的划分,都是值得每一位代理人尽心负责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让当事人满意,努力实现诉辩双方的和解共赢,诉讼不是解决方法的唯一目的,代理人可以选择更有利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途径,避免让当事人承担诉累的麻烦。这些看似简单的“小事”,都需要我们多多注意,且不可因为简单就随意处理,实现我们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才是我们应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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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井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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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三楼业务一部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寅井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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